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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05 作者: 来源:

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程序须知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四、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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