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见须知
(一)会见时间:每周二、周五上午9:00—11:00.
(二)会见注意事项:
1.会见被拘留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的,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在会见时间,会见人先到办公室进行会见登记及身份查验,身份审核后到会见室进行会见。
3.安排会见前,会见人可以在家属等候区或便民服务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乱扔杂物,要保持卫生整洁。
4.被拘留人拘留期间,会见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6.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7.会见人不准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
8.会见时不准抽烟,要服从民警的管理,要做到文明会见。
二、送物须知
(一)送物时间: 上午:09:30—11:00
下午:15:30—17:00
(二)送物注意事项:
1.仅限于必要数量的替换衣物、日用品、书籍等,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和拘留所安全、有碍管理教育的违禁品、危险品一律拒收。
2.送物人员在所内办理送物手续,登记物品名称、物品数量、送物人姓名与收拘人关系等。严禁送物人在物品中夹带任何物品。本所将对所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开具受理送物三联单,分别由被拘留人、送物人收执,以及拘留所存档,以便查对。
3.所送物品经安全检查并登记后由本所送达收物人,因违反规定在物品中夹带现金以及其他违禁品而发生缺失等情况,本所不予负责,夹带违禁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送物人的法律责任。
三、请假须知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疾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四、拘留时间计算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拘留的时间从被裁决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以零时为界。
五、解拘时间:
根据本所勤务安排,解拘时间一般为每日上午9:30至10:30左右,因每日解拘人员数量不等,办理释放手续快慢不一,解除拘留时间会根据解拘人数略有变化。
拘留所
201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