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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07 作者: 来源:

河南省卫生厅

 

                     文件

河南省公安厅

 

豫卫妇社[2014]2号

                                       河南省卫生厅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公安局,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1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的医学证明,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和公安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维护城乡居民权益出发,高度重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户籍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培训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户籍登记人员参加《出生医学证明》的岗位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派出所户籍民警及有关业务负责人参加培训。

三、广泛宣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采取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办孕妇学校、利用大众传媒等方式,积极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和咨询工作,提高《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使用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和及时办证率,依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办理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途中分娩等特殊情况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全省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

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申请入户时,由新生儿母(父)亲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本省内选择一家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派出所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到该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确系亲子关系的,再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新生儿出生日期等有关情况,符合入户规定的,凭亲子鉴定证明及有关调查材料,由派出所按要求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后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作变更。

五、严格鉴定

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县(区)级卫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将鉴定结果书面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各级卫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六、依法行政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2014年底在省辖市(直管县)范围内实现卫生、公安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联网查询核对,并尽快实现全省联网查询核对;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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