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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12 作者: 来源:

一、法律依据: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9条、第35条

二、业务办理提交手续: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4.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6个月内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

三、办理流程:

1.驾驶证受理岗(审核资料、录入信息、预约考试);

2.收费岗缴费;

3.考试岗考核(科目一)

4.考试岗(科目三)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5.档案管理岗复核、制证;

6.参加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7.档案管理岗发证。

注: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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